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认真履职。现将本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张丽、独立董事房华、非独立董事高洋,其中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张丽担任。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24年度共召开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会议类型
会议类型 | 会议名称 | 表决议案 |
审计 委员会 | 2024年第一次审计委员会 | 《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报告的议案》 |
2024年第二次审计委员会 | 《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 ||
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 | 《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
2024年第四次审计委员会 | 《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三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2024年第五次审计委员会 |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2024年第六次审计委员会 |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
三、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一)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了公司各期财务报告,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按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谨慎的原则,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2024年年报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执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大华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协调治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配合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治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相关部门就公司财务会计规范、内控体系建设等问题征求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相关工作,促进公司财务和内控规范。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及财务管理等进行了监督,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了检查和评估,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内审工作开展有效,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职、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公司赋予的各项职责,有效地监督指导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促进公司内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25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交流,推动公司内控制度的持续优化,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职能,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