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说明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第9—12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
〕
-
号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鑫汇科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鑫汇科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二、管理层的责任鑫汇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
〕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
〕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鑫汇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鑫汇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
〕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
〕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鑫汇科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印发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
〕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
〕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
元,共计募集资金
,
.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
.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916.4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720.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名国成增验字〔
〕
号)。(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8,720.56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616.06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298.89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8,552.75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14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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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9,168.82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448.26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
差异 | G=E-F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截至
年
月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完成注销。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
〕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
〕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该《管理制度》的修订。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汇科电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存在重大变化。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光明街道白花片区连片产业用地土地整备项目的通知》,根据通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控制器生产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地均位于项目规划区域之中,上述募投项目建设无法在原实施地点继续实施,因此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鑫汇科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置换情况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343,396.22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本期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券商收益凭证及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拟投资的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个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年度,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委托方名称 |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委托理财金额 | 委托理财起始日期 | 委托理财终止日期 | 收益类型 | 预计年化收益率(%)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 大额存单 | 机构大额存单2023年第147期 | 20,000,000.00 | 2023-8-19 | 2024-3-15 | 保本保息 | 3.35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 大额存单 | 机构大额存单2023年第148期 | 20,000,000.00 | 2023-8-19 | 2024-5-22 | 保本保息 | 3.35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 大额存单 | 机构大额存单2023年第149期 | 20,000,000.00 | 2023-8-19 | 2024-5-22 | 保本保息 | 3.35 |
第5页 共12页
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是否落后于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如存在,请说明应对措施、投资计划是否需要调整(分具体募集资金用途) | 因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控制器生产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地点拆迁,无法在原实施地点继续实施,公司已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为“鑫汇科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变更后的募投项目进度正常。 |
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控制器生产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地点拆迁,故无法在原实施地点继续实施。公司已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为鑫汇科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本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具有可行性。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况说明(分具体募集资金用途) | 因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控制器生产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地点拆迁,无法在原实施地点继续实施,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为“鑫汇科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本报告之“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说明 | 详见三(二)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相关理财产品情况说明 | 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期,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之“三(四)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
超募资金投向 | 不适用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注]鑫汇科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截至期末投入进度超过
%主要系投资包含利息收入净额。
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7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7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74号报告后附
之用,证明谢军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74号报告后附
之用,证明刘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