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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威帝: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何永达(已离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何永达,作为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任职期内(指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8日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下同)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要求积极出席2024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个人原因本人于公司2024年7月8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务。现就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何永达:男,1971年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现任丽水学院商学院教授,浙江省国际贸易学会、浙江省金融工程学会、丽水市统计学会理事和丽水学院留联会副会长。是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丽水市138第一、二层次人才,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生导师。1995—1996年在新西兰首都语言学院学习商务英语,1997—2004年在深圳外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工作,任职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进入丽水学院。在《经济地理》《ICICExpressLetters》《InternationalJournalofu-ande-serviceScienceandTechnology》等国内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4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民政部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国家民委项目和全国商科教育培训科研“十三五”规划课题各1项,浙江省重点软科学项目1项,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省级)、浙江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省级)、浙江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省级)、浙江省政府R&D清查办(省级)、浙江省统计局重点研究

项目、浙江省人力资源保障厅、丽水市科技局等项目多项;主持和参与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商务局、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缙云县委组织部、莲都区经商局等横向服务项目30余项;研究成果先后获得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统计局、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优秀成果三等奖、丽水市政府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两项)、三等奖等奖项。主要研究领域:现代服务业、服务经济与理论、经济统计应用。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任职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任职期内,公司累计召开4次股东大会和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身出席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的议案资料,积极详细地了解议案情况,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行使表决权。除本人需回避表决的议案外,对本年度董事会审议事项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所有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并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实施。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任职期内,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1次会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会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就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等重大事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

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汇报,针对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风险合规管理、审计监察项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会计估计变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进行充分探讨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任职期内,本人积极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积极关注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五)现场工作情况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就公司重大事项、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汇报。同时,本人积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积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任职期内,公司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组织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安排参加履职培训、参与中小股东交流。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相关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本人认为,公司年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任职期内,本人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审核上市地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履行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履职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任职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制度规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薪酬方案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内,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同时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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