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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恩斯特: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可持续发展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需共同遵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二章 可持续发展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创新发展、环境保护、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公司始终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兼顾经济效益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同时,确保债权人和员工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并致力于环境保护与社区建设等公益活动,从而促进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九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可持续发展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及气候相关事宜、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设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组,由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对接人员组成,负责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组的牵头单位;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是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的执行单位。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管理机构职责:

(一)董事会全面决策公司与可持续发展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统筹公司相关议题的资源配置,监督公司治理实践的落地,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审定公司相关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的日常开展及报告编制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可持续发展管理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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