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吕益民先生、周凤翱先生、陈红珊女士和林斌先生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以下简称《自查情况表》)。公司董事会根据《自查情况表》,对四位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评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吕益民先生、周凤翱先生、陈红珊女士和林斌先生在2024年度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