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年,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管理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行使了监督检查职能,公司监事会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股东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能尽职尽责,认真执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现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各次会议,并对提交监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通过的议案 |
1 |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 2024年4月22日 | 1、《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
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10、《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11、《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 |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2024年8月27日 | 1、《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3 |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24年10月25日 | 1、《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4 |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24年12月24日 |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关于修订<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
二、2024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列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审阅报告、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履责、忠诚勤勉,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恪尽职守,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并对公司财务监管体系及财务状况进行了严格监督。监事会亦对各定期报告提出了审核意见。监事会的评估结果表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表现良好,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完善,无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且严格遵守了《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能真实、合法、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运营状况,未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此外,公司本年度的财务报告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监事会认为该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三)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及关联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细致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且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较为周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且在公司生产运营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持续和严格的执行,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资产安全以及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有力保障。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此外,公司本年度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监事会认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未发现内幕交易,维护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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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