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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宏)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宏)

2024年度,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丁宏,现任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北新区发展研究院院长。曾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北新区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兼任江苏省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区域研究会常务理事,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韩国东亚大学访问学者,南京市第六届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苏省青年联合会第十届、第十一届委员和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咨询等服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以披露的其他利益,其他兼职单位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6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及相关方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次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丁宏13137005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参与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中,除战略与ESG委员会外,独立董事占多数且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规定。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3次,战略与ESG委员会3次,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亲自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投资计划、资产置换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提供了专业及建设性意见,切实履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亲自出席,对《关于部分资产置换关联交易暨增加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决恪守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对关联交易、套期保值交易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审慎的判断和决策,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公司聘请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就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重视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视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积极参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培训,提升履职能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参与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以专业知识及独立、客观的立场,与中小股东进行细致的沟通交流,关切并回应中小股东的意见和需求,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接听投资者的来电、接待来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形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

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上关于公司的报道和评价,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现场参观考察公司在进博会展台,见证项目签约仪式;实地调研考察公司大宗业务供应链、以融促产金融投资业务板块,与子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提出经营意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围绕“促进产业创新与科技创新协调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探讨交流,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公司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报告期内,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积极配合,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确保本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为本人独立、客观地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充分保障了本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在履职过程中,组织或者配合本人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拓宽本人信息获取的渠道,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审核,并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本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要求,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核实,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中兴华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条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盛向伟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本人认真考察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序,审核了被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认为盛向伟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任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补巫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名、选举贾国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杨承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聘任贾国荣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名、选举刘明毅先生、董亮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聘任盛向伟先生、陆飞女士、陈璧君女士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认真考察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聘任程序,审核了被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认为其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的决策、执行及披露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报告期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符合相关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依据目前市场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公允,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及确认;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薪酬方案制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3.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审慎、认真、勤勉的原则,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最新监管政策,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跟进与掌握法规与制度的变化,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与合作,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建议。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丁宏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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