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现将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
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
该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本公司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该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
(1)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解释第17号规定,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
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按照准则规定该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解释第17号规定,对于供应商融资安排应披露:(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2)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②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③以及相关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3)相关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相关准则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本公司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该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解释第
号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
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本公司自解释第18号印发之日起执行该规定。
二、具体的会计处理本公司无《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释第
号、解释第18号规定的相关业务。
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释第
号、解释第18号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专项说明业经三元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7日批准对外报出。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