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025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协调
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基本规范》,相关应用指引以及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公司授权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项目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预期的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现存设计适当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执行人员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包括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两类。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均包括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指标名称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 | 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0.5%≤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 | 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0.5%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5% | 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3%≤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5% | 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3%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 | 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 | 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 |
2.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公司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事件;(2)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审计意见的报告。 |
重要缺陷 | (1)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要错报;(2)公司以前年度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要错报需要进 |
行追溯调整。
行追溯调整。 |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5‰ | 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2‰≤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5‰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2‰ |
2.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公司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已有的制度体系失效;(2)信息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上次内部控制评价时发现的重大缺陷在下次评价时未完成整改。 |
重要缺陷 | (1)公司一般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已有的制度体系失效;(2)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
(3)上次内部控制评价时发现的重要缺陷在下次评价时未完成整改。
(3)上次内部控制评价时发现的重要缺陷在下次评价时未完成整改。 |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由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本办法,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八)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后,内控评价项目组应指派专人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归类整理,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移交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