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需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第九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十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九)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十)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十一)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十二)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工作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至少应当提前七日发出会议通知。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但需取得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本公司审计、财务等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采用举手方式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十五条本工作细则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