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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品牌形象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舆情管控(尤其是应对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在重大舆情发生时组织成立,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品牌发展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重大舆情的分析研判和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信息发布,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重大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重大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重大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工作;

(四)妥善处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沟通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品牌发展部及董事会秘书处分别负责不同类型舆情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微博、上证E互动、论坛、贴吧、股吧、短视频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品牌发展部、董事会秘书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公司应对舆情信息和事件时保持敏感,在发现舆情相关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迅速采取行动,如有必要应及时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并确保沟通渠道通畅。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

(二)真实可靠、有效沟通。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公司应基于客观事实,确保说明的数据、情况可靠真实,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客户、社会公众的疑问,避免引起猜疑和谣传。

(三)勇担责任、主动应对。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应以积极面对、勇于承担的态度,主动发声应对舆情事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说明,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协同一致、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应对各类舆情事件的过程中,应组织协调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员工,做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发布的信息具有一致性。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以沉着冷静的策略应对,维护良好社会形象和品牌声誉。

(五)严守底线、依法依规。公司应始终以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为行动准绳,确保舆情应对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在处理舆情过程中,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陈述;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法采取脱敏处理并履行保密责任;杜绝编造虚假信息或干预正常舆论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品牌发展部和董事会秘书处,品牌发展部和董事会秘书处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舆情事件的严重性。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还应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类舆情的处置流程: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品牌发展部负责人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品牌发展部、董事会秘书处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向属地网信部门报告、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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