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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集团: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921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目 录页 次
一、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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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921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了德皓审字[2025]00001415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确定亚泰集团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20,000.00万元。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注释5所述,亚泰集团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账款的列示金额为1,256,993,082.54元。在审计过

德皓核字[2025]00000921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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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我们执行了了解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询问预付资金的原因,检查资金支付的审批,查看凭单、进行函证及访谈等程序,并查阅了相关的合同,同时比对合同条款等,但无法对其中余额为1,056,758,421.49元的供应商预付款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判断该等预付款项安排的商业合理性。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如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以判断其商业合理性的预付账款余额为1,056,758,421.49元,占亚泰集团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的2.50%,对财务报表可能影响重大,但仅限于预付账款的相关认定,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亚泰集团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基于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而得出的审计结论,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对亚泰集

德皓核字[2025]00000921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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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金额。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范围的情形。

五、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8日对亚泰集团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中准审字[2024]2100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涉及的保留意见事项在2024年度尚未完全消除。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王翔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雨亭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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