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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集团: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马新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马新彦)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推动公司治理效能不断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规定。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马新彦,女,1958年10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匡亚明卓越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省第十二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2024年,本人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仔细审阅会议资料,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为公司提出合理建议和建设性意见,谨慎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为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积极作用。本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如下:

2024年应出席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出席次数
23221010

(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4年,本人共参加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了解监管政策的变化,不断更新相关信息与知识储备,提高履职专业能力。除了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之外,还结合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情况,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

与公司保持日常联系,及时提出有关问题,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积极为公司的经营战略出谋划策;同时,积极推动完善、提升公司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约束制衡职能,有效保证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结合自身专业特长,为公司在法律事务、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给予了积极建议。

本人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或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持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充分沟通,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主动关注外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就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让公司管理层充分了解中小投资者的要求,促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2024年,本人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10次,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交流;日常工作中,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认真审阅每次会议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清楚、明确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2024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期间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现场进行办公、考察,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公司在召开会议前,及时准备会议材料发送给本人,并主动与本人沟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有效地配合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2024年第1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2024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项合规培训”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开展的独立董事能力建设培训,学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课程,充分学习独董履职的法律法规,不断拓展并更新自身履职能力,确保能够为董事会合规、科学决策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2024年,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4年内发生的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为所属子公司担保暨关联交易等议案进行了审议,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2024年对外担保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外,2024年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2024年,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被提名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4年,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25年1月,因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监管意见,为保证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顺利推进并按时完成,公司改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2024年,公司第十三届第四次董事会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2024年,公司及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2024年,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共发布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145份,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2024年,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覆盖各

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基本有效。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除强调事项对部分供应商预付款的管理存在缺陷外,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九)其他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情况2024年,独立董事关注公司股份回购进展和增持计划进展情况,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按照承诺尽快推进回购和增持事项;密切关注公司2023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处理进展,督促公司尽快消除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在履职中保持了独立性,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起到了应有作用。

2025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履职,加强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及合作,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推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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