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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股份:《员工借款管理办法》(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引与保留优秀人才,为员工继续教育、安居乐业、紧急医疗等情况提供支持,缓解员工资金周转困难,提升员工福利体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决定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福利性借款。为规范员工借款的办理程序,同时确保不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借款申请条件第三条 拟向公司申请借款的员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不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借款的人员;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合同制员工。对于申请借款(单人单笔或多笔合计,下同)金额高于2万元的情况,申请员工需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对于借款金额低于2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情况,若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核查确认申请借款的员工有未发放工资可用于抵扣全部借款,且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联合审批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服务年限限制,最低服务年限可放宽至2个月。上述服务年限的计算自入职之日起至申请借款日止。

(三)为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骨干员工,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工作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

(四)员工认可公司核心价值观,近两年无任何书面违纪处分记录;

(五)申请人没有违法记录、不良征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员工各项考核指标综合认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为申请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相关细则确定并管理。第四条 借款用途:

(一)员工本人购置自住商品房,相关事宜需遵循公司《员工借款购房管理办法》执行;

(二)员工本人购车;

(三)员工本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重大疾病或其他紧急医疗;

(四)其他合理且必要的临时性周转资金需求,款项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员工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员工因工作借支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借款申请条件。

第三章 借款额度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借款额度及规定

公司可向员工提供的借款总额度限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并且不能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员工借款申请。因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导致借款余额被动超出前款规定上限的,公司应暂停员工借款。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依据申请人的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结果、岗位价值、发展潜力等实际情况审批确定最终给予申请人的借款额度。如果借款总额度超过授权范围,则需要将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每位员工及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员工(如有)合计可获得的借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50万元。如有特殊贡献人员借款额度由公司评估确定,可不受借款额度上限约束。员工单次借款实际批准金额不超过实际资金需求总额。

员工可获得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将根据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结果、岗位价值、发展潜力等实际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及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

第六条 借款利率及期限要求

(一)借款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对借款金额≥2万元,且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核查确认员工无未发放工资可抵扣全部借款的,公司以免息方式提供借款时,须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联合评估确定免息金额(借款总额

度不得超过授权范围),并报总经理审批同意。

(二)借款期限:每笔员工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在此范围内由员工提出具体申请,具体借款期限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员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自公司发放借款之日起算。

(三)增信措施: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及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需提供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案可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第四章 借款流程

第七条 借款流程

(一)申请提交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提出借款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员工借款审批表》,并依公司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申请资料。若申请人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核查确认有未发放工资可用于抵扣全部借款,可不提供银行出具的个人资信情况证明;其他情况下,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个人资信情况证明。

借款员工应向其配偶(如有)、家庭成员履行主动充分告知义务;如在借款期内遇到婚姻状况变化,涉及婚前财产公证或分割债务的,须主动告知公司相关部门。

(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申请资料经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通过OA系统对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电子签批同意后,提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进行资格审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身份限制、服务年限、岗位及贡献、行为及信用等条件。财务部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以及包括未发放工资抵扣可行性进行评估,法务风控部对申请人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对于员工申请单笔或多笔借款≤2万元,且借款期限≤6个月,经财务部确认未发放工资可抵扣全部借款的情形,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OA系统会签审批后生效,无需提交公司总经理OA系统会签审批。

对于员工申请单笔或多笔借款金额>2万元,或借款期限>6个月,在借款总额不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的限额内的,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联合审查OA系统会签审批后,需提交公司总经理进行最终审批。

(三)借款合同的签订

经上述流程通过借款申请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借款合同,并通过电子流程自动

完成签署。合同内容将实时同步至线上系统,供员工随时查看。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监督合同签署流程的完成情况,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除上述电子流程外,申请人可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相关借款申请并递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进行会签审批。书面申请人员需签订纸质版借款合同,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生效后的合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存档。

(四)借款申请经审批同意且《员工借款合同》签署完成后,财务部依据公司相关流程,根据审批意见及合同约定安排发放相应借款。

第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涉及向员工提供借款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向员工提供借款,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借款事项。

第五章 借款偿还

第九条 一般还款规定

以借款到账日为基准,申请人应在约定的借款期内,按约定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如有),具体还款时间、比例、方式等由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员工借款协议》确定。

第十条 提前还款申请与处理

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则需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OA流程向公司提出申请办理还款手续。申请提前还款的次数不受限制,但是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申请提前还款的,另需配合公司变更《员工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离职及违规情形还款要求

若员工在承诺的服务期满前离职或因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被辞退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签或被解雇等情形,离职结算时,对于应付工资、奖金、报销费用、赔偿金、补偿金等一切应得利益应优先偿还借款、资金占用费(如有)、利息(如有)等欠款;剩余未还清的借款,须于离职前全部还清。

离职之日起,该离职员工仍未偿还其所借款项的,需就剩余应还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计算向公司支付利息。

离职之日起,该离职员工仍未能还清所有借款、资金占用费、利息的,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借款情形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员工应按照公司通知的日期及时归还借款:

(一)借款发放后,员工被发现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二)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三)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上述各项情形中,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主观过错程度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协商还款的情形

员工因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导致不能正常还款的,由公司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等人员协商解决还款事宜。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政策或税务机关要求,员工因免息借款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有权代扣代缴。

第六章 违规处罚及内控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借款过程中员工如有造假或虚假陈述行为,公司将立即收回借款并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须严格审核员工申请资格,若发现隐瞒、包庇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借款期限内,若员工发生违法、违纪、违反包括本办法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借款协议等行为,公司有权取消其借款资格,并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执行违约条款,以及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执行情况通过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对员工借款事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

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可在本办法指导下就员工借款事宜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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