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武惠忠)
作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谨慎认真地行使职权,恪尽职守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任期内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于2021年4月7日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因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会进行换届选举。本人目前非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任职五个月。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曾先后在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科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任北京市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在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公正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会的次数 | |
武惠忠 | 2 | 1 | 1 | 0 | 0 | 否 | 1 |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出席股东会1次,参加董事会2次,无董事会和股东会缺席情况,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和弃权情况。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2024年5月29日第七届董事会换届前,本人担任薪酬人事考评委员会委员职务。任职期内,本人参加薪酬人事考评委员会会议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针对公司高管薪酬、人事提名等进行独立判断和客观审核,积极履行专业委员职责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独立作用、专家作用,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作情况任期内,针对公司2023年度报告编制与审计工作,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独立董事年审工作沟通会。公司召集召开2次沟通会,本人均全部出席。在公司2023年度年报工作沟通会上,本人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的汇报,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2023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预审开展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年审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工作进度,积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审定后基本数据、重点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任期内,本人以现场参会调研、培训碰面沟通、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密切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和发展现状等情况,并认真结合自身经验和专业管理发表建设性意见,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指导、提醒建议功能。任职期间,公司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未有需特别报告事项。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公司关联交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预计及披露,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
易事项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任期内,经核查,公司未新增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余额为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在任职期间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换届选举。作为薪酬人事考评委员会委员,本人对新一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相关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要求,未发现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任期内,作为公司薪酬人事考评委员会委员,本人对公司高管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符合公司业绩表现、国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结果,对年度薪酬发放情况予以认可。
(四)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情况
任期内,本人经核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历史工作、资质资历等情况,认为续聘行为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利益、工
作需要,同意开展续聘工作。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任期内,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任职期间,公司根据监管要求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本人已对上述报告进行审阅,认为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报告决策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未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始终坚持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自身积极作用。
本人已于2024年5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换届后离
任。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的工作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武惠忠(离任)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