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