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息。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以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总部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级单位(包括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方针,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舆情管理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并督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集团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主动在第一时间向集团办公室报告日常经营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单位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集团办公室;
(二)集团办公室结合本部门舆情监测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报告的舆情信息进行研判,第一时间向舆情管理工作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由集团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报备工作小组,同时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十四条涉及重大舆情的,由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对处置方案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会议,就重大舆情启动应急预案。
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同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向当事人要求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