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客文化”、“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读客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杨鑫强、秦龙 |
项目联系人 | 杨鑫强 |
联系电话 | 021-68801584 |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1025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400,309,400元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588弄16号 |
法定代表人 | 华楠 |
实际控制人 | 华楠、华杉 |
联系人 | 刘保瑞 |
联系电话 | 021-3360831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7月1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7月1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1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2022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2023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2024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读客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4)督导发行人三会运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相关规
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读客文化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2年和2023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6,232.08万元和-328.25万元,业绩存在波动,主要系:图书市场需求出现波动,销售情况不及预期以及公司在自有渠道建设、人员和版权储备方面的投入。2024年公司业绩回暖,实现扭亏为盈。
(二)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的业绩变动情况,结合行业政策、公司运营等多方面因素对业绩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并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鑫强 秦龙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董军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