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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上网-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的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这一基本原则,除特殊情况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并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除特殊情况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将积极采纳和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合理建议和监督。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附则

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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