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舞弊行为及组织职责 ...... 1
第三章 舞弊的预防机制 ...... 3
第四章 舞弊的举报与调查程序 ...... 3
第五章 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及处罚与整改 ...... 4
第六章 附则 ...... 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舞弊工作,切实防范与打击舞弊行径,明确舞弊行为定义、预防措施及处理规则,建立全员参与的廉洁治理体系,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业务稳健、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反舞弊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含实习生、劳务派遣、外包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公司开展反舞弊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强化内部控制,建立舞弊风险防范机制;
(二)全员参与:全体员工有责任举报舞弊行为,配合调查;
(三)客观公正:调查处理过程须遵循事实,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四)保密原则:保护举报人及调查信息,严禁泄露。
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或公司行使管理权的下属单位(包括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关联方)。
第二章 舞弊行为及组织职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运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牟取个人或团体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正当的公司利益的行为,或牟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包括: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卡等现金形式,或高档娱乐消费、旅游、安排亲属亲信等非现金形式的利益输送;
(二)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贪污、挪用、转移、盗窃公司财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操纵伪造或篡改会计记录;
(五)窃取、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六)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牟利活动;
(七)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使公司财务报告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八)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九)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交易或事项;
(十)故意误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十一)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
(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本部门、本机构的职业行为,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牵头制定反舞弊制度,开展风险排查;
(二)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报告并监督整改;
(三)出具舞弊行为的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报告等事项;
(四)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与自我评估;
(五)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六)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时,根据跨部门需要可以会同公司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化部、总经理办公室、稽核部、合规部等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调查组。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舞弊案件的调查可与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和管理审计工作同步进行,也可以专项调查的方式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员工在入职过程中应当签署反舞弊廉洁承诺书,在工作中发现舞弊线索须及时向公司审计部举报,不得包庇或参与舞弊行为。
第三章 舞弊的预防机制第十三条 反舞弊工作坚持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重视并加强反舞弊预防措施:
(一)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知悉相关行为准则、规章制度;
(三)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积极倡导诚实守信、廉洁奉公的企业文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行为准则;
(四)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遵守诚信道德规范,针对发现的舞弊行为应及时通过举报渠道反馈审计部;
(五)将公司反舞弊工作要求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利益相关方,如公司客户、供应商、监督机构和股东等,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六)其他有利于公司预防舞弊行为的方式。
第四章 舞弊的举报与调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外公布,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均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途径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审计部应建立流程,规定如何接受、保留、处理指控以及员工、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的举报
信息,并留下书面记录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查阅。第十六条 举报事件经批准调查后,按照本制度规定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调查完成后,应当及时出具调查报告。根据被举报人身份、职务不同,分别向对应决策机构报告并提交审议。第十七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所办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在受理、调查举报案件时,投诉、举报人和开展调查的员工在调查工作中应受到公司的保护。公司禁止任何报复行为,或对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调查人员必须对查问的内容、时间、查问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部进行登记。第十九条 审计部可在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授权下进行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舞弊事项调查。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审计部形成的书面报告、处理意见应视情况分别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由特别调查小组调查处理的反舞弊案件,其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应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对于实名举报,调查小组应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及处罚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同时形成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公司审计部均应建议管理层或董事会按公司相关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舞弊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还应当依法移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
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重要岗位。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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