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中喜专审2025Z00399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邮编:100062电话:010-67085873传真:010-67084147邮箱:zhongxi@zhongxicp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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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中喜专审2025Z00399号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的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编制和对外报送、披露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威龙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威龙股份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威龙股份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且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与实际情况存
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
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或“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财审2024S01170号)。公司现就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已消除说明如下:
一、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
未决诉讼事项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所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威龙股份、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的诉讼请求。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抵债取得资产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21,923,791.46元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3,346,162.53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案尚未判决。我们无法就该案件对威龙股份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关于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说明
针对上述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通过对保留意见事项梳理和分析,公司认为随着上述案件的审结,前期保留意见事项对于2023年财务报告的影响已消除,具体说明如下:
2024年6月11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鲁 0681 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4年11月13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鲁 06民终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5年2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5)鲁民申 238号],裁定驳回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再审申请。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