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营机构挂牌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工具,对相关品种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生产经营为基础,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现货交易中材料价格和产品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者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第七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现货库存及订单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于现货保值库存期及销售合同的执行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套期保值计划,按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中心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总经理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
第十二条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的市场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期货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由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中心及审计监察中心相应人员负责或兼任,具体如下主要职责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报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3、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章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实施套期保值交易的具体种类、交易限额和授权期限。
第十六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勤勉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七条如因各种原因需变动授权人,应即时予以调整确定新的被授权人,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营销中心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按公司财务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交财务中心进行资金调拨。进行期货交易的人民币额度应在公司董事会授权交易范围内。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须通过公司开户银行转帐,不得采用现钞方式。
第十九条资金核拨到位后,营销中心按期货交易方案择机实施操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平仓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在交易期内可根据事先确定的交易策划、行情变化实施平仓操作。期货交易合同到期时,若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的,应提交实物交割仓单。交割时,营销中心填写付款单,按财务审批程序履行审批程序后,财务中心按结算价支付实物交割款。
第二十条每笔期货交易结束后,营销中心期货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打印期货经纪机构交易系统生成的结算单,经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核,交审计监察中心、财务中心会签确认。
第二十一条财务中心根据期货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账单、结算单,及时核对存在期货经纪机构账户的资金,加强监督。财务中心应于每月末与营销中心
核对保证金余额。财务中心应定期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定期组织对期货交易业务进行检查审计,监督相关部门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情况,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审计监察中心核查期货交易时,发现不符合期货交易方案的,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出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七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共范围内不谈论保密范围内的话题。
第二十五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期货管理员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同时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及期货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期货管理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第二十九条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任何人员,如发现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第三十条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应及时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及时召开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九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第三十一条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三条公司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