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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创业”或“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2022年7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 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希
保荐代表人李宇敏、周楠
联系电话13521358371、15117953837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2021年8月28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

马忆园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本项目后续工作的有序进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决定委派周楠先生接替马忆园先生担任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本项目后续的保荐工作职责及持续督导职责。

马忆园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本项目后续工作的有序进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决定委派周楠先生接替马忆园先生担任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本项目后续的保荐工作职责及持续督导职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5.SZ
注册资本508,792,922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成
实际控制人朱东成
董事会秘书张艳
联系电话0571-872085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7月2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4月25日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506号核准,公司向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12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4.59元/股。公司共募集资金344,800,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626,609.58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336,174,190.42元。截至2022年7月12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351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华星创业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料提交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华星创业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

具反馈回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华星创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华星创业完善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定期对华星创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情况,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4、定期对华星创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督导华星创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6、督导华星创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7、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七、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华星创业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培训、访谈等尽职调查工作,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华星创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华星创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华星创业的持续督导期间,华星创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华星创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通过查阅公司公告、“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华星创业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华星创业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2023年1月16日全部完成销户。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宇敏周 楠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王明希

保荐机构(盖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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