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为进一步增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后制定了《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环境、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情况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除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股
东的诉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网站等形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3)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利润分配的监督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
核意见,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发展所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报等重要因素,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