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0号)同意注册。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公司共发行股票30,581,039股,每股价格人民币9.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为30,000.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12日,公司共计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5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9,50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22年12月13日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清华园支行110905751110805的人民币账户内。本次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等共计(不含税金额)598.11万元,实际可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29,401.89万元。
国泰海通担任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泰海通需履行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保荐代表人 | 张铎、王立泉 |
联系电话 | 010-83939268、010-839392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065.SZ |
注册资本 | 720,494,503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5层501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申万秋 |
实际控制人 | 申万秋 |
董事会秘书 | 杨晔 |
联系电话 | 010-59738832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泰海通在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海洋基础工程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支持“海南省海洋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建设项目(EPC+O)”的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4年8月29日进行了公告,并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
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海兰信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效执行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及利息收入全部转回公司自有账户中,相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注销完成。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张 铎 王立泉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