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4号)核准,公司向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685,701,785股新股,发行价格为5.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9,929,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7,267,402.43元。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验字[2016]24020001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及保荐人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盛世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存放在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和各募投项目公司及保荐人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昆仑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项目 | 项目投资总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安徽南谯常山风电场项目 | 40,387 | 30,999 |
2 | 青海诺木洪大格勒河东风电场一期工程 | 39,290 | 38,808 |
3 | 吉林长岭腰井子风电场二期工程 | 39,523 | 36,030 |
4 | 吉林长岭三十号风电场二期工程 | 39,246 | 35,374 |
5 | 河南省辉县市南旋风风电场工程 | 83,928 | 81,348 |
6 | 收购三塘湖99MW风电并网发电项目 | 77,050 | 23,114 |
7 | 收购陕西定边15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 127,733 | 38,320 |
8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 | 100,000 |
合 计 | 547,157 | 383,993 |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547,15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852,303,831.25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6]第24020009号);保荐人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择机、分阶段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为控制风险,使用以上额度内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援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8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3,4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果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或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国信证
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7,479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果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或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3,302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7,33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公司第九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3,6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公司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7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10、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结余金额19,759万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投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截至2025年3月末 | 拟可使用永久补流资金 | 是否已结项 | |
募集资金余额 | 其中购买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 | |||||
1 | 河南省辉县市南旋风风电场工程 | 81,348 | 10,770 | 2,321 | - | 是 |
2 | 安徽南谯常山风电场项目 | 30,999 | 2,669 | 156 | 2,669 | 是 |
3 | 吉林长岭腰井子风电场二期工程 | 36,030 | 3,332 | 262 | 3,332 | 是 |
4 | 吉林长岭三十号风电场二期工程 | 35,374 | 2,834 | 141 | 2,834 | 是 |
5 | 青海诺木洪大格勒河东风电场一期工程 | 38,808 | 120 | 185 | 120 | 是 |
6 | 收购三塘湖99MW风电并网发电项目 | 23,114 | - | - | - | 是 |
7 | 收购陕西定边15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 38,320 | - | - | - | 是 |
8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 | 34 | 91 | - | / |
合计 | 383,993 | 19,759 | 3,156 | 8,955 | / |
三、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本次拟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均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不超过9,000万元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净额375,727万元的
2.38%。
四、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募集资金发挥其效益最大化,使用不超过9,000万元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支出,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减少财务费用。
五、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9,000万元(实际节余资金以永久补流实施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实际节余资金以永久性补流实施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吉电股份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
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国信证券对吉电股份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齐百钢 王新仪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