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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

理等工作,形成选聘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三)财务管理部门发布选聘文件。

(四)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五)公司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六)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七条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对选聘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保障选聘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选聘相关会议或活动,并实施监督。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四)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五)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二)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三)公司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五章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

第十三条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公司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再履行上述公开选聘程序。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达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六章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二十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七章信息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督促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并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制订并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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