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责任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档案信息进行确认,供公司汇总、自查,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三)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四)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已发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第十四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涉及下列情况时,外部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的档案信息加以核实确认,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厦门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在须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厦门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当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同时报送厦门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本制度,擅自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厦门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动废止。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一: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所属单位 | 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 | 与本公司的关系(关系类型/职务/关系人) | 知情日期 | 知情地点 | 知情方式 | 知情阶段 | 知情内容 | 通讯地址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报送备案。
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请填写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请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如是本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请填写关系人+亲属关系。
4、“知情时间”,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5、“知情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知情内容”,在填写时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7、“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如为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 | 具体环节 | 进展情况 | 时间 | 地点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注:
1、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2、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附件三: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报道、传送有关的公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内容,必须对外报送的文件中涉及内幕信息的,须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传送、报道。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对外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磁盘、光盘、U 盘,录音(录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或资料外传。
4、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导致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6、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滥用职务便利,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7、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直接或间接所得利益。
8、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当社会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
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保密条款。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