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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陈存泰2024年,本人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行使独立董事各项职权,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本人陈存泰,马来西亚马来亚大学工程学士、美国夏威夷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马来西亚启顺造纸业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马来西亚合盈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马来西亚主道咨讯私人有限公司顾问。曾任日立半导体(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工程师;马来西亚国际投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金融执行员、助理经理;马来西亚青年经济发展合作社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来西亚澄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员;马来西亚联昌投资银行执行员、高级经理、企业金融主管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印度尼西亚联昌尼阿嘎证券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马来西亚纳鲁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金融总监;马来西亚联昌投资银行企业金融总监顾问;中国辽宁省营口市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董事;

马来西亚联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

本人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性自查调查表,确认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满足独立性的情形,能够充分、独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认为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授信审批特别授权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积极参加相关会前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并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对审议事项未提出异议。未行使其他特别职权。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4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修改公司章程等15项议案。本人列席了全部股东大会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6次会议,研究审议了公司涉及年度经营目标、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80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本人出席了董事会全部会议。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研究审议了涉及规划、被投企业管理等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5次会议,实际出席5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授信审批特别授权委员会共召开37次会议,对超出经营管理层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等进行特别授权。本人出席了董事会授信审批特别授权委员会全部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共召开14次会议,对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评估程序、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风险状况及内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6次会议,实际出席6次会议。

2024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出席了该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四)其他工作情况2024年4月,本人前往公司都江堰支行进行专题调研,就支行有效实施风控措施进行了深入沟通和交流,并提出相关建议。2024年10月,本人对公司风险管理部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架构、风险管理具体情况等,就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措施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2024年,本人参加了公司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参与中小股东交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公司提供了本人履职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包括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前沟通及会中表决问题解答、及时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建立董事决策建议督办反馈机制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況

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核监督,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开展的交易,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不涉及。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涉及。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合规、及时编制报告并完成披露,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行长罗结先生分管公司财务工作,承担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5月,董事会聘任徐登义先生为行长,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24年6月,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王晖先生、徐登义先生、何维忠先生、王永强先生、郭令海先生、付剑峰先生、余力先生、马晓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存泰先生、龙文彬先生、顾培东先生、马骁先生和余海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王晖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徐登义先生、何维忠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徐登义先生为行长、李金明女士为副行长、李婉容女士为副行长、魏小瑛女士为人力资源总监、郑军先生为总经济师、龚民先生为副行长、罗结先生为副行长、陈海波先生为副行长及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24年6月,副行长李金明女士退休。

2024年12月,总经济师郑军先生退休。

2024年12月,董事会聘任游先伟先生为总经济师,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人认为相关选举、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考核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充分发挥专业特点,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工作精神,为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做出更大贡献。

独立董事:陈存泰

2025年4月25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龙文彬2024年,本人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行使独立董事各项职权,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本人龙文彬,四川大学计算数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地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货币金银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货币金银处干部;四川银监局股份处副处长、四川银监局国有大型银行处副处长、攀枝花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四川银监局办公室主任;泸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四川省城市商业银行协会秘书长。曾兼任成都银行外部监事。2024年6月经成都银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为成都银行独立董事,2024年11月获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开始履职。

本人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性自查调查表,确认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满足独立性的情形,能够充分、独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认为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概况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加相关会前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并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对审议事项未提出异议。未行使其他特别职权。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4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修改公司章程等15项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列席其中1次会议,实际列席1次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6次会议,研究审议了公司涉及年度经营目标、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80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按

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2次会议,实际出席2次会议。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研究审议了涉及规划、被投企业管理等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2次会议,实际出席2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听取了公司消保工作基本情况、2024年公司投诉管理工作情况等。本人出席了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部会议。

2024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在本人实际履职时间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公司提供了本人履职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包括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前沟通及会中表决问题解答、及时

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建立董事决策建议督办反馈机制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況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核监督,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开展的交易,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不涉及。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涉及。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行长罗结先生分管公司财务工作,承担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履职期间,总经济师郑军先生退休;董事会聘任游先伟先生为总经济师,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人认为相关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未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宜,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任成都银行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坚持“客观、公证、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点,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工作精神,为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股东

合法权益做出更大贡献。

独立董事:龙文彬

2025年4月25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顾培东2024年,本人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行使独立董事各项职权,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本人顾培东,西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四川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司法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届特约监督员,入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曾任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研究员、所长、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长;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24年6月经成都银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为成都银行独立董事,2024年11月获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开始履职。

本人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性自查调查表,确认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满足独立性的情形,能够充分、独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认为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概况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加相关会前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并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对审议事项未提出异议。未行使其他特别职权。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4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修改公司章程等15项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列席其中1次会议,实际列席1次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6次会议,研究审议了公司涉及年度经营目标、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80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按

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2次会议,实际出席2次会议。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提名相关董事候选人,初步审查了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次会议,实际出席1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听取了公司消保工作基本情况、2024年公司投诉管理工作情况等。本人出席了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部会议。

2024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在本人实际履职时间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公司提供了本人履职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包括董事会及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前沟通及会中表决问题解答、及时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建立董事决策建议督办反馈机制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況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核监督,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开展的交易,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不涉及。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涉及。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行长罗结先生分管公司财务工作,承担财务负责人相关职

责。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履职期间,总经济师郑军先生退休;董事会聘任游先伟先生为总经济师,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人认为相关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未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宜,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任成都银行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充分发挥专业特点,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工作精神,为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健康可持

续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做出更大贡献。

独立董事:顾培东

2025年4月25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马骁2024年,本人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行使独立董事各项职权,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本人马骁,西南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教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财政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会社会发展组副组长,四川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经济学与财政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系副系主任,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教务处处长(期间曾兼任人文与自然科学教学部主任、教务处党支部书记),党委常委、副校长,党委副书记。2024年6月经成都银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为成都银行独立董事,2024年11月获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开始履职。

本人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性自查调查表,确认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满足独立性的情形,能够充分、独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认为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加相关会前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并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对审议事项未提出异议。未行使其他特别职权。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4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修改公司章程等15项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列席其中1次会议,实际列席1次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6次会议,研究审议了公司涉及年度经营目标、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80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2次会议,实际出席2次会议。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共召开13次会议,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研究和审议。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次会议,实际出席1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相关事项,全行重要的薪酬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议。2024年本人履职时间内,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提名相关董事候选人,初步审查了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次会议,实际

出席1次会议。

2024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在本人实际履职时间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公司提供了本人履职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包括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前沟通及会中表决问题解答、及时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建立董事决策建议督办反馈机制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況

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核监督,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开展的交易,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不涉及。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涉及。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行长罗结先生分管公司财务工作,承担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履职期间,总经济师郑军先生退休;董事会聘任游先伟先生为总经济师,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人认为相关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未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宜,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2024年本人任成都银行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充分发挥专业特点,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工作精神,为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做出更大贡献。

独立董事:马骁2025年4月25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余海宗2024年,本人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行使独立董事各项职权,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本人余海宗,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毕业,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四川威远钢铁厂财务科会计。2024年6月经成都银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为成都银行独立董事,2024年11月获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开始履职。

本人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性自查调查表,确认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满足独立性的情形,能够充分、独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认为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

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概况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主任、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加相关会前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并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对审议事项未提出异议。未行使其他特别职权。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4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修改公司章程等15项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列席其中1次会议,实际列席1次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6次会议,研究审议了公司涉及年度经营目标、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80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2次会议,实际出席2次会议。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共召开14次会议,对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评估程序、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风险状况及内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按实际履职时间,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次会议,实际出席1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共召开13次会议,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研究和审议。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次会议,实际出席1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相关事项,全行重要的薪酬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议。2024年本人履职时间内,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024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在本人实际履职时间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公司提供了本人履职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包括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前沟通及会中表决问题解答、及时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建立董事决策建议督办反馈机制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況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核监督,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开展的交易,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不涉及。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涉及。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行长罗结先生分管公司财务工作,承担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履职期间,总经济师郑军先生退休;董事会聘任游先伟先生为总经济师,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人认为相关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未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宜,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任成都银行独立董事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充分发挥专业特点,忠实勤勉、恪尽职守,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工作精神,为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做出更大贡献。

独立董事:余海宗

2025年4月25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甘犁2024年,本人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行使独立董事各项职权,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本人甘犁,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农工大学经济系教授,上海数喆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清华大学技术经济与能源系统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长江商学院访问教授;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经济系助理教授;美国德克萨斯农工大学经济系副教授。2024年6月,公司换届选举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前,本人按照要求继续履职。2024年11月,监管部门核准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不再履职。

本人未在成都银行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担任任何职务,与成都银行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成都银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成都银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满足监管规定关于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本人履职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积极参加相关会前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并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对审议事项未提出异议。未行使其他特别职权。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4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修改公司章程等15项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列席其中3次会议,实际列席3次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6次会议,研究审议了公司涉及年度经营目标、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风险管

理、关联交易等80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4次会议,实际出席12次会议。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研究审议了涉及规划、被投企业管理等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5次会议,实际出席5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共召开13次会议,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研究和审议。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2次会议,实际出席12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相关事项,全行重要的薪酬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本人出席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会议。

2024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出席了该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四)其他工作情况作为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根据年报工作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在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前,听取其关于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安排;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督促其在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时限提交审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听取其审计工作汇报,基于自身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发表意见,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公司提供了本人履职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包括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前沟通及会中表决问题解答、及时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建立董事决策建议督办反馈机制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況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核监督,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开展的交易,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不涉及。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涉及。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合规、及时编制报告并完成披露,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行长罗结先生分管公司财务工作,承担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履职期间:

2024年5月,董事会聘任徐登义先生为行长,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24年6月,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王晖先生、徐登义先生、何维忠先生、王永强先生、郭令海先生、付剑峰先生、余力先生、马晓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存泰先生、龙文彬先生、顾培东先生、马骁先生和余海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王晖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徐登义先生、何维忠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徐登义先生为行长、李金明女士为副行长、李婉容女士为副行长、魏小瑛女士为人力资源总监、郑军先生为总经济师、龚民先生为副行长、罗结先生为副行长、陈海波先生为副行长及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24年6月,副行长李金明女士退休。

本人认为相关选举、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考核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任成都银行独立董事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充分发挥专业特点,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原独立董事:甘犁2025年4月25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邵赤平2024年,本人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行使独立董事各项职权,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本人邵赤平,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外国经济思想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副教授,北京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美国杜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任中国广告主协会秘书长。曾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国家金融研究院中国财富管理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2024年6月,公司换届选举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前,本人按照要求继续履职。2024年11月,监管部门核准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不再履职。

本人未在成都银行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任何职务,与成都银行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成都银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成都银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满足监管规定关于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本人履职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积极参加相关会前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并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对审议事项未提出异议。未行使其他特别职权。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4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修改公司章程等15项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列席其中3次会议,实际列席3次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6次会议,研究审议了公司涉及年度经营目标、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80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4次会议,实际出席14次会议。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研究审议了涉及规划、被投企业管理等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5次会议,实际出席5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共召开13次会议,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研究和审议。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2次会议,实际出席12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相关事项,全行重要的薪酬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本人出席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提名相关董事候选人,初步审查了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4次会议,实际出席4次会议。

2024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出席了该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四)其他工作情况2024年,本人参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参与中小股东交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作为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根据年报工作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在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前,听取其关于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安排;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督促其在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时限提交审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听取其审计工作汇报,基于自身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发表意见,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公司提供了本人履职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包括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前沟通及会中表决问题解答、及时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建立董事决策建议督办反馈机制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況

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核监督,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开展的交易,其符

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不涉及。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涉及。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合规、及时编制报告并完成披露,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行长罗结先生分管公司财务工作,承担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履职期间:

2024年5月,董事会聘任徐登义先生为行长,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24年6月,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王晖先生、徐登义先生、何维忠先生、王永强先生、郭令海先生、付剑峰先生、余力先生、马晓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存泰先生、龙文彬先生、顾培东先生、马骁先生和余海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王晖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徐登义先生、何维忠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徐登义先生为行长、李金明女士为副行长、李婉容女士为副行长、魏小瑛女士为人力资源总监、郑军先生为总经济师、龚民先生为副行长、罗结先生为副行长、陈海波先生为副行长及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24年6月,副行长李金明女士退休。

本人认为相关选举、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考核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任成都银行独立董事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充分发挥专业特点,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原独立董事:邵赤平

2025年4月25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宋朝学2024年,本人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行使独立董事各项职权,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本人宋朝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本科,注册会计师。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成都分部总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曾任四川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四川同兴达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2024年6月,公司换届选举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前,本人按照要求继续履职。2024年11月,监管部门核准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不再履职。

本人未在成都银行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任何职务,与成都银行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成都银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成都银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满足监管规定关于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本人履职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主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积极参加相关会前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并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对审议事项未提出异议。未行使其他特别职权。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4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修改公司章程等15项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列席其中3次会议,实际列席1次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6次会议,研究审议了公司涉及年度经营目标、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80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4次会议,实际出席13次

会议。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共召开14次会议,对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评估程序、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风险状况及内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3次会议,实际出席12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共召开13次会议,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研究和审议。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2次会议,实际出席12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相关事项,全行重要的薪酬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本人出席了其中2次会议。

2024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出席了该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四)其他工作情况作为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主任,本人根据年报工作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在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前,听取其关于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安排;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督促其在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时限提交审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听取其审计工作汇报,基于自身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发表意见,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公司提供了本人履职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包括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前沟通及会中表决问题解答、及时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建立董事决策建议督办反馈机制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況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核监督,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开展的交易,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不涉及。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涉及。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合规、及时编制报告并完成披露,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行长罗结先生分管公司财务工作,承担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履职期间:

2024年5月,董事会聘任徐登义先生为行长,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24年6月,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王晖先生、徐登义先生、何维忠先生、王永强先生、郭令海先生、付剑峰先生、余力先生、马晓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存泰先生、龙文彬先生、顾培东先生、马骁先生和余海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王晖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徐登义先生、何维忠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徐登义先生为行长、李金明女士为副行长、李婉容女士为副行长、魏小瑛女士为人力资源总监、郑军先生为总经济师、龚民先生为副行长、罗结先生为副行长、陈海波先生为副行长及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24年6月,副行长李金明女士退休。

本人认为相关选举、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考核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任成都银行独立董事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充分发挥专业特点,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原独立董事:宋朝学2025年4月25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樊斌2024年,本人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行使独立董事各项职权,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本人樊斌,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法律硕士,一级律师。现任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员、副主任科员;四川省投资与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6月,公司换届选举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前,本人按照要求继续履职。2024年11月,监管部门核准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不再履职。

本人未在成都银行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相关专门委

员会主任或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任何职务,与成都银行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成都银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成都银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满足监管规定关于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本人履职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积极参加相关会前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并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对审议事项未提出异议。未行使其他特别职权。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4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修改公司章程等15项议案。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列席其中3次会议,实际列席3次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6次会议,研究审议了公

司涉及年度经营目标、利润分配、财务预算及决算、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80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4次会议,实际出席14次会议。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共召开14次会议,对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评估程序、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风险状况及内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13次会议,实际出席13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提名相关董事候选人,初步审查了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实际履职时间,本人应出席其中4次会议,实际出席4次会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听取了公司消保工作基本情况、2024年公司投诉管理工作情况等。2024年本人履职时间内,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

2024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出席了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公司提供了本人履职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包括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前沟通及会中表决问题解答、及时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建立董事决策建议督办反馈机制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況

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核监督,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开展的交易,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不涉及。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涉及。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合规、及时编制报告并完成披露,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行长罗结先生分管公司财务工作,承担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履职期间:

2024年5月,董事会聘任徐登义先生为行长,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24年6月,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王晖先生、徐登义先生、何维忠先生、王永强先生、郭令海先生、付剑峰先生、余力先生、马晓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存泰先生、龙文彬先生、顾培东先生、马骁先生和余海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王晖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徐登义先生、何维忠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徐登义先生为行长、李金明女士为副行长、李婉容女士为副行长、魏小瑛女士为人力资源总监、郑军先生为总经济师、龚民先生为副行长、罗结先生为副行长、陈海波先生为副行长及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24年6月,副行长李金明女士退休。

本人认为相关选举、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考核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任成都银行独立董事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充分发挥专业特点,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原独立董事:樊斌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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