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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在严格管理、严肃追究中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5、有错必究、惩前毖后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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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1、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2、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3、在思想意识和对外宣传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5、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6、发生给国家、企业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7、不严格执行大额度资金审批制度,在资金预算编制、使用控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9、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内部规章制度;
10、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追究责任的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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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惩戒的同时可以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确定。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时,由公司审计部门对其在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因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犯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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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由群众、员工、机构举报的,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董事会做出处置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位变动、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审计部门将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做出处置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做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申诉意见书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最终书面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