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翟业虎)
作为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2024年度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谨慎履职,积极列席股东大会、出席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公正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任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翟业虎,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法学专业博士。历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仲裁员、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务。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除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拥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故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2024年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
建议,与其他董事、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积极沟通,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不存在弃权或反对的情况。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召开董事会12次。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年内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股权再融资、对外投资、人事调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63项,除需回避表决事项外,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赞成票。年内本人未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召开股东大会4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2次。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
翟业虎 | 3 | 3 | 9 | 9 | 2 | 2 |
1.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年内共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审议议题10项。本人严格遵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累计对8名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全面评估相关候选人提名资格、专业能力和工作背景,助推公司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经理层队伍。
2.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年内共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9次,审议议题28项。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要求,按时参加会议并表决,对调整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使用与置换、2023年年报及2024年半年报与季报、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情况及审计计划、聘任财务负责人、续聘审计机构、财务决
算及内控审计计划等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年内共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审议议题4项。本人严格遵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就修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2023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经理层业绩考核及薪酬兑现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审议,重点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发放情况及其合理性。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共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对涉及募投项目延期、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意见。
(五)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结果,掌握内部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的开展情况,针对审计发现的风险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通过参加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方式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年审工作计划、工作进展和审计结果。就财务报告中重点关注问题进行研讨,认真审阅关键审计事项及重大风险点,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互动易平台及现场调研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及诉求。全面了解2024年度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凭借专业知识和独立判断,分析研判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及比例的合理性,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努力提升个人履职能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天津证监局组织的独董履职及分红新规、新《公司法》修订、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及年报披露等专题培训,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提升个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能力。
(八)现场办公情况
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全年在现场工作的时间累计22.5天。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的时机,听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汇报,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及信息披露等工作情况。同时,通过参加公司董事务虚会,基于本人专业知识与研究成果,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就公司ESG报告披露、上市平台发挥、生产经营相关法律风险等主动提出建议。此外,本人多次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享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颁布及修改情况、风险高发领域及典型案例,提醒公司及相关人员做好有关法律风险的关注与防控。本人积极参加现场调研,根据公司统一安排,于2024年8月13日-16日深入内蒙古分公司杭锦旗项目现场,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汇报、沟通交流等方式,对内蒙古区域新能源发展现状、内蒙古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工作重点以及场站运维管理情况进行了重点了解。
(九)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履职。
1.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2.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调研等工作。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的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沟通渠道。灵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召开方式,尤其在不便现场参会的情况下,能够为本人提供视频、电话等参会选择,确保本人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5.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和履职风险保障。按月向本人发放履职津贴,为本人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履职责任险,消除本人履职的后顾之忧。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1.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2024年5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不存在有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
2.向关联方购买自同步技术产品与服务。 2024年6月5日、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尼勒克中绿电向关联方购买自同步技术产品及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尼勒克中绿电、奎屯中绿电和若羌中绿电向关联方购买自同步技术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子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自同步技术产品及服务暨关联交易事项,旨在用于开展自同步电压源友好并网技术示范应用,有利于公司大幅降低整体造价,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同意本次向关联方购买自同步技术产品及服务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
3.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 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担保是公司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向控股股东鲁能集团提供的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
4.关联方摘牌公司拟转让资产。 2024年9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绿园摘牌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关联方北京中绿园摘牌公司挂牌资产,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满足公司快速高质量发展的资金需求。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同意本次北京中绿园摘牌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不存在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4年不存在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整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情况。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要求,并能得到有效执行,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本人认为,2024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服务期内的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6月5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拟聘任吕艳飞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认为,聘任吕艳飞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相关程序依法合规,吕艳飞女士具备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相应的履职能力,本人同意聘任其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2月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审阅钱海先生、阚芝南女士、伊成儒先生的简历及与该议案相关的文件后,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具有履行相应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聘任钱海先生为副总经理、阚芝南女士和伊成儒先生为总经理助理。
2024年6月5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经审阅吕艳飞女士、伊成儒先生、张琬玥女士、贺昌杰先生的简历及与该议案相关的文件后,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具有履行相应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聘任吕艳飞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伊成儒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张琬玥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贺昌杰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专职外部董事候选人张学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经理层业绩考核及薪酬兑现情况的议案》。本人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薪酬政策及考核制度,且考核与薪酬标准保持了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本人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薪酬政策及考核制度,且薪酬标准保持了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且不存在存续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履职,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建言献策;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客观做出判断并审慎表决;对公司与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感谢公司对本人工作的认可,2025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按照股东大会的决策部署,秉承审慎、勤勉、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在法律及管理等方面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协作,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全年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翟业虎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