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秉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采用科学的市值管理方式,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以公司高质量发展为基础,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再融资、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真实地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
证券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七条证券部应当配备具有金融、法律、财务等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事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资本市场和公司状况,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八条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
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研判原因,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调整实施市值管理策略,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第十五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核实是否构成股价异动,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1、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