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金融衍生品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议批准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交易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上述额度在审批权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交易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
二、2024年度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开展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衍生品投资类型 | 初始投资金额 | 期初金额 |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 报告期内购入金额 | 报告期内售出金额 | 期末金额 | 期末投资金额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比例 |
货币掉期交易 | 0 | 0 | 0 | 0 | 1,019.20 | 0 | 1,019.20 | 0.89% |
三、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业
务操作原则、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内部操作流程、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2024年度,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意见
2024年度,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亦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