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第17号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第18号解释”)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第17号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第18号解释,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数据资源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上述第17、18号解释和《数据资源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现行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和《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变更的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意本次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执行,有关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