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学敏2024年度述职报告作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情况
本人高学敏,193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自2020年6月开始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5月连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除了青海春天外,报告期内本人还担任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和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6次,本人均能亲自出席;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8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了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1次会议,本人均能按时出席并审议讨论相关的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在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能仔细审阅有关资料、议案,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管理层了解详情,在会议过程中认真参与讨论,从专业、独立的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本人对报告期内各项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案均投赞成票,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内部控制、利润分配、计提资产减值和资产核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变更、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或独立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监督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能与公司内审部及担任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沟通,通过参加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听取了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重点关注了公司内控缺陷的整改工作与结果;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安排、审计结果等方面进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促进年报审计工作规范开展。
(五)与中小投资者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听取中小投资者所关注公司事项,在后续工作中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予以重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相关会议、现场考察及与公司管理层和会计师沟通等方式开展工作,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等情况,并参与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等事项的核查等工作,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对本人的履职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能采取电话、邮件、当面汇报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本人汇报重大事项情况、提供本人需要的资料和及时反馈本人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除以上工作外,报告期内本人还积极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训,努力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有:
(一)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日常关联交易,本人通过参加有关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认为,有关的交易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开展,审议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程序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予以回避,无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查阅资料、与管理层和会计师沟通、核实等方式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并提醒公司审慎对外提供担保、杜绝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了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通过参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和有关董事会议,认真审议了有关议案,认为政旦志远所和项目成员在诚信情况、执业资格、执业能力、投资者保护、独立性等方面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能满足公司对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服务报价合理,同意公司聘任该所。
(四)信息披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