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9证券简称:ST永悦公告编号:2025-019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11号)。因其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2024年12月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4]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
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翔,男,1979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翔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翔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内幕信息一的形成与公开过程永悦科技及永悦智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5月31日至8月28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5月31日。
(二)内幕信息二的形成与公开过程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3亿元《销售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9月11日至9月18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9月11日。
二、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陈翔于2023年5月认识了李某。2023年5月至6月,李某经常与陈翔联系并到访永悦智能工厂,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不晚于6月14日,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6月23日,陈翔再次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
三、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2023年8月28日,永悦科技披露3亿元无人机合同后引发舆情,为帮忙处置舆情,陈翔朋友付某言与陈翔联络频繁。9月13日上午12时57分左右,陈翔在通话中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通讯记录、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陈翔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内幕信息一及其敏感期起点认定错误。永悦智能与豫农租赁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和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相互独立,属于不同的信息。《采购框架合同》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一是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形成时间不早于2023年8月11日。其二,陈翔不构成向李某二次泄露内幕信息一。陈翔告知李某的信息、发送的文件不构成内幕信息,且李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三,陈翔不构成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陈翔不具备泄露内幕信息的故意,且付某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其四,陈翔不应为李某向赵某海传递信息以及赵某海内幕交易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陈翔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对陈翔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针对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
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000,000元罚款。
二、针对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
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对陈翔处以4,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主体为陈翔先生及其相关人员,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且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