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
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附件一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 所在部门 | ||
申请时间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其他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他 | ||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其他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
附件二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三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 登记部门 | 登记人员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职位 | 获取信息时间 | 获取信息地点 | 获取信息方式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