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朱日宏)
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出席了2024年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各次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朱日宏先生:196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91年至今,在南京理工大学工作,曾任电光学院教授及副院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光学学会理事,中国光学会光学测试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信部先进发射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和工信部先进固体激光重点实验室主任。1997年获“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称号,2003年被评为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21年5月起任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本人在相关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具体如下:
姓名 | 担任职务 | |||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 |
朱日宏 | / | 主任委员 | 委员 | 委员 |
(三)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次董事会会议和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投票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朱日宏 | 11 | 11 | 3 | 0 | 0 | 否 | 均投赞成票 | 3 |
2024年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对于公司决策的重大事项,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积极提供专业见解与策略建议,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严谨行使表决权,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无异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姓名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
朱日宏 | 1 | 1 | 1 | 1 | 5 | 5 | 5 | 5 |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
次提名委员会工
作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5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会议、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要求,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2025年1月,公司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召开见面会,本人认真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范围、项目的人员和时间安排、总体审计策略、重要性水平、重点审计领域及拟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质量控制等情况的汇报。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确保沟通渠道畅通,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积极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决策过程中,均能审慎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除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公司会议外,还包括现场考察、与公司管理层交流、一对一访谈业务一线人员等方式,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助力公司决策与发展。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公司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定期向本人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展现场调研等,同时向本人发送董监高通讯录,提供政策咨询、监管动态、履职规范、辖区监管情况通报等学习内容。公司还安排本人参加了证监局、上交所等组织培训,既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又通过后续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分保障。
三、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为参股公司联创超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拟收购联创超导部分股权事项(已终止)。公司针对上述交易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交易是为了推动公司超导产业加速发展,符合公司“进而有为”战略落地实施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的方案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积极履行其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等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就各期财务会计报告均与独立董事组织沟通会议,详细分析说明当期经营成果、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关键事项核算等。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公司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鉴于原执行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的团队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吸收合并,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前任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同意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本人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2)为进一步适应公司未来发展和满足合规管理的要求,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前任会计师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同意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本人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更换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江西联创超导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超导”)为联创光电联营企业。截至2023年12月31日,联创光电持有联创超导40%股权,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相关投资列报在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经自查,联创超导出于更加谨慎的考虑,对履行的合同中关于收入的确认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事项有关科目汇总影响调减联创超导2023年度净利润12,291,556.13元。
联创光电根据联创超导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2023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额,按照持股比例调减2023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4,916,622.46元,调减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4,916,622.46元,调减2023年度投资收益4,916,622.46元。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公司董事曾智斌先生、李中煜先生分别因个人原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经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补选陈长刚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付大恭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本人对陈长刚先生、付大恭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核查,认为:陈长刚先生、付大恭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职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查阅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明细及总额,认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该等薪酬水平能够有效发挥激励作用。
本年度,公司无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勤勉尽责地履职。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秉持高度的责任心,与公司管理层维持
着良好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利用自身法律背景和专业经验,就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提出独立的见解和建议,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义务。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持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朱日宏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