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35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伍春雷、李波 |
项目联系人 | 伍春雷 |
联系电话 | 0755-23953851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962.SZ |
注册资本 | 264,001,897元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1028号中设广场B栋19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1028号中设广场B栋19层 |
法定代表人 | 方中华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联系人 | 杨先刚 |
联系电话 | 0755-2517722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3月25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4月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5年4月29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中金辐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持续督导中金辐照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金辐照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等;
8、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经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需要后,发行人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审计机构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金辐照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金辐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中金辐照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伍春雷李波
保荐人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沈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