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三、报告附件………………………………………………………第9—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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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5-50号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强力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强力新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强力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强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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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强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强力新材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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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76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8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85,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901.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4,099.00万元,另减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含税)172.90万元,加上可抵扣的增值税60.7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3,986.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5-9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83,986.82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63,692.51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3,559.69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2,785.26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280.21 | |
结项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C3 | 21,34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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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66,477.77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3,839.90 | |
结项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D3=C3 | 21,348.95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D3 | 0.00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0.00 | |
差异 | G=E-F | 0.00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并结项,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因募集资金专户尚未销户,期末尚结余流动资金44.87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以下简称《使用制度》)。
根据《使用制度》,本公司对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常州强力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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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年产12,000吨环保型光引发剂、年产50,000吨UV-LED高性能树脂等相关原材料及中试车间项目未达预计收益主要系1.募投项目产能尚处于爬坡阶段,未能形成规模效应;2.由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相关产品市场售价处于低位。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公司2021年1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812.3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其出具《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5-83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48,123,397.51元。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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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 经2024年9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10月15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可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1,348.95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1.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项目质量的提前下,本着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的费用监督和管控,通过控制预算及成本,有效利用多方资源,并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和经验持续进行工艺、建设方案优化,合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2.公司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合法合规合理地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益。3.随着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水平提升,设备性价比提高,公司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加大了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力度,从而降低了采购成本。4.公司于2023年6月至9月收到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3,613万元,用于项目建设。5.本次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募投项目尚待支付的合同尾款、质保款、保证金等款项,上述款项支付时间周期较长,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长期闲置,公司拟先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待该部分款项满足付款条件时,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通过自有资金支付。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并结项,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因募集资金专户尚未销户,期末尚结余流动资金44.87万元。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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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共13页本复印件仅供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5-50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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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共13页本复印件仅供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5-50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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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 ||||
序号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执业证书编号 | 备案公告日期 |
1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000051421390A | 11000243 | 2020/11/02 |
2 | 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108MA007YBQ0G | 11010274 | 2020/11/02 |
3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1020855463270 | 11000010 | 2020/11/02 |
4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000599649382G | 11000241 | 2020/11/02 |
5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108590676050Q | 11010148 | 2020/11/02 |
6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108590611484C | 11010141 | 2020/11/02 |
7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31000005587870XB | 31000012 | 2020/11/02 |
8 |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320200078269333C | 32020028 | 2020/11/02 |
9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4401010827260072 | 44010079 | 2020/11/02 |
10 | 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440101MA9UN3YT81 | 44010157 | 2020/11/02 |
11 |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3701000611889323 | 37010001 | 2020/11/02 |
12 |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350100084343026U | 35010001 | 2020/11/02 |
13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1050805090096 | 11000154 | 2020/11/02 |
14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310101568093764U | 31000006 | 2020/11/02 |
15 |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201160796417077 | 12010023 | 2020/11/02 |
16 |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440300770329160G | 47470029 | 2020/11/02 |
17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3100000609134343 | 31000007 | 2020/11/02 |
18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1020854927874 | 11010032 | 2020/11/02 |
19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10856949923XD | 11010130 | 2020/11/02 |
20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310106086242261L | 31000008 | 2020/11/02 |
21 |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91440300770332722R | 47470034 | 2020/11/02 |
22 |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510500083391472Y | 51010003 | 2020/11/02 |
23 |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320000085046285W | 32000026 | 2020/11/02 |
24 | 唐山市新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911302035795687109 | 13020011 | 2020/11/02 |
25 |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3200000831585821 | 32000010 | 2020/11/02 |
26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3300005793421213 | 33000001 | 2020/11/02 |
27 |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1080896649376 | 11000374 | 2020/11/02 |
28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1085923425568 | 11010150 | 2020/11/02 |
29 |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61013607340169X2 | 61010047 | 2020/11/02 |
30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1110101592354581W | 11010136 | 2020/11/02 |
本复印件仅供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5-50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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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
〔2025〕15-50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龚贤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