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构建迅速响应及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及时、适当地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和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并拟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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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处理各类舆情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承担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搜集任务,负责及时搜集、分析、核实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舆情及社会情况,监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变动,进行风险的研判与评估,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信息及处理进展,依据舆情工作组的决策执行相应的处置措施。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载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协同开展分析、核实、后续处置和总结工作。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客观真实报告职责范围内的舆情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发现。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及时发现舆情。
(二)及时响应。公司应及时响应、迅速行动,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快速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三)及时处置。公司在应对公众舆论时,需妥善协调与组织对外宣传事务,确保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并持续与媒体及其他相关方保持坦诚的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应以客观和真诚的态度解答疑问,以防止因信息不透明而产生不必要的揣测和谣言;公司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姿态,迅速核实相关信息,采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的策略,积极协作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具备系统化的运作思维,努力将危机转化为机遇,塑造积极的社会形象。
(四)及时总结。公司应在舆情危机处理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舆情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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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快速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2.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必须积极推进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的各类舆情信息,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发生一般舆情事件后,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具体情况灵活决策并处置。发生重大舆情事件后,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积极回应外界的误解误传,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方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采取发函、诉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积极整改,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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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成员、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保护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舆情信息的机密性。如发现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未执行保密义务,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