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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誉环保: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姜宏青-已届满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阅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的构建及完善状况,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姜宏青女士,196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1985年至1993年,任安徽财贸学院会计系教师;1993年至今,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2020年2月至今,任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多次在《会计研究》等CSSCI期刊发表专业文章,作品多次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曾任财政部首届政府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2019年4月至2024年10月,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内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的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5次,本人亲自出席5次。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5次,本人亲自出席4次,未出席的股东大会已提前向董事会履行了请假手续。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 次数
姜宏青5523004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专门委员会名称履职期内召开会议次数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66
战略委员会0-
提名委员会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3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等事项进行了预先审核,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实地考察公司项目现场、现场会谈沟通、阅读相关资料等方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每次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材料。同时,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开展工作,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和内审部门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同会计师事务所和内部审计部门就募集资金使用、应收账款的确认、减值计提情况费用的投入和归集情况、关联方及交易情况、公司担保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沟通,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为此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该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经事前审阅,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应履行的正常职责,有利于参股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对外担保是以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替代双方之前的一般保证方式,是参股公司股东之间经友好协商达成,有利于股东在后续经营中高效赋能。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2024 年 8 月 31 日、2024 年 10 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及一般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 2024 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开展 2024年度财务审计等相关的服务业务。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2024年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认为侯顺亭先生具备担任财务总监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为,本次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需要;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华庆先生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候选人具备任职资格、相关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等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现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本人认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符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已于2024年10月离任。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姜宏青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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