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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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报告 | 1-2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3 |
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报告
国府核字(2025)第01010008号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物流公司”)2024年
月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万林物流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核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核查证据是万林物流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核查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编制。
本核查报告仅供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