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应用指南2024》”)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1、2024 年 3 月,财政部发布了《应用指南2024》,规定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 年1月1日起执行。
2、2024 年 12 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2024》和《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的适用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五)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