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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5日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预留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4月28日,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275.694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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