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审计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估。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资格、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筹备、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九条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披露及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估,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九)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十)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十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有关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有关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两名委员协商推选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1、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2、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定期会议主要内容是审定审计工作计划并审议通过重大审计项目;审定内部审计制度;考核和评价审计职能部门的工作;根据审计职能部门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报告确认对外部审计的信赖程度并向董事会提出续聘、解聘或选聘的建议。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六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2、审计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律师提出专业意见时;
3、委员认为其他需要召开会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并签名确认;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视频会议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有关审计部门的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2、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6、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7、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10年。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