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证券代码:60320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4月
目 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5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6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5(六)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6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6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九)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 19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他 ...... 2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咨询方式 ...... 22
一、释义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快克智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 | 指 |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有效期 | 指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
薪酬委员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快克智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快克智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快克智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快克智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快克智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62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与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刘志宏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 | 4.13% | 0.08% |
2 | 窦小明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 | 4.13% | 0.08% |
核心技术骨干(188人) | 288.00 | 59.41% | 1.16% | ||
核心业务骨干(60人) | 112.28 | 23.16% | 0.45% | ||
其他核心骨干(12人) | 14.50 | 2.99% | 0.06% | ||
预留部分 | 30.00 | 6.19% | 0.12% | ||
合计 | 484.78 | 100.00% | 1.9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84.7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915.3318万股的1.95%。其中,首次授予
454.7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915.3318万股的
1.8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3.81%;预留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915.3318万股的0.1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6.1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3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3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1.33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1.39元/股。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除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考核指标:以2023、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考核对应考核年度实际
营业收入增长率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5 | 20% | 1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6 | 25% | 1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7 | 30% | 20% |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 |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增长
率(A)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m | X=100% |
An≤A<Am | X=90% | |
A<An | X=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考核期为2026-2027年,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考核指标:以2023、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考核对应考核年度实际
营业收入增长率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 | 25% | 1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 | 30% | 20% |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 |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增长
率(A)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m | X=100% |
An≤A<Am | X=90% |
A<An | X=0% |
在各解除限售期内,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80% | 0% |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激励计划中,上
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3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3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1.33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1.39元/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关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本激励计划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本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本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本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
而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快克智能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王小迪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