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执行部门。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公告;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档案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之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档案表的登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分公司、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向其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流转制度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办事处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三)内幕信息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再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流转。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同时应告知该内幕信息下一环节的知情人到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
第六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承诺书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内幕信息披露前的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载有内幕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软(光)盘、录音(像)、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保管。含有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确保内容不外泄。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上处分可单处或并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犯罪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