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眼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普瑞眼科董事会《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连锁经营模式带来的扩张风险、医疗事故和医疗责任纠纷的风险、主要经营场所的租赁风险、医保控费政策变动、集采政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等内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错报≥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2% |
重要缺陷 | 错报介于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定量标准之间 |
一般缺陷 | 错报≤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对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
②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③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④已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纠正;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编制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④已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纠正。
(3)未达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认定标准的其它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损失≥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 |
重要缺陷 | 损失介于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定量标准之间 |
一般缺陷 | 损失≤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以下迹象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①企业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媒体负面消息或报道频现, 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③核心管理团队纷纷离职,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⑤已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及时整改。
(2)以下迹象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①媒体负面新闻较常出现,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②关键岗位人员流失比较严重;
③重要业务控制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④已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及时整改。
(3)未达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认定标准的其它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在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国泰海通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于2024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田卓玲 | 李沁杭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