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该解释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三方面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下简称“《准则汇编》”),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7号》《准则汇编》《准则解释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